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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引进人才住房补助(福建省级人才引进生活津贴)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平潭综治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21号)精神,为了为做好我省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衔接工作,强化引进人才工作实效,激发人才来闽创新创业创业积极性,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引进人才住房补助(福建省级人才引进生活津贴)

一、发行对象及标准

(一)根据当年《福建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人才,若引进人才身份确认和工作时间在2016年9月9日(含当日),其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五年;对省拨、补贴机构引进人才,省财政按照引进时确定的职称,给予每人正职职称18万元。每人每人14万元、副高职称、博士住房补贴(即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下同)分5年发放。引进人才工作时间未满5年离开单位的,按照引进人才实际工作时间比例发放住房补贴(不足1年的不予发放,超过1年的不予发放)。 1年以上按实际工作月数支付)。用人单位还按此标准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补贴。

2016年9月9日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人才,依据当年《福建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截至2016年9月9日引进时间不超过5年的,自2016年9月9日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照上述新标准发放。

(二)经批准、补贴的事业单位引进的入选省人才引进“百人计划”的人才,以及福建省认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A类、B类两类人员,符合当年“福建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指导目录条件的,同等享受上述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三)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仍按闽发[2000]10号、闽人发[2001]20号规定执行。

2、分配方式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单位及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人才的确认。其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中央机构负责确认工作。福建省各单位负责确认引进人才。

(二)申请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省级单位,须在办完引进确认手续后3个月内提交工资、行政调动介绍信、聘用合同、引进批准书(全部复印件)。引进人才名册及专职(或入职)证书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原则上每六个月发放一次。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按照政府财政先拨后拨补助方式实施同一水平。

(四)住房补贴自实行当年起,每年发放一次。引进人才可凭住房补贴申请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引进批复以及相关学历、职称材料申请住房补贴。

3. 开支

(一)省级单位引进人才生活补助,由省财政从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和工作补助资金中安排。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拨付,住房补贴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驻闽及其他区市单位引进人才的生活费、住房补贴由单位或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三)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该费用作为工资项目,税前扣除按照现行相关规定。

4、配送管理

(一)引进人才跨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流动的,接收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原引进手续和转移批准文件办理,改为享受同类人员生活补贴按照新工作地点的标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行人才变动、改变工作关系而离省、定居国外,或者在领取生活费、住房补贴期间被开除、辞职、死亡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的,各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自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暂停发放生活费、住房补贴发生在引进人才身上。

(三)省级单位以及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由省人力资源厅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中央驻福建及其他区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引进人才材料审核和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

(四)省级事业单位拨付补助的省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支出和发放管理,由省政务管理局按照原规定执行。

5、其他事项

本通知发布后,民人发[2005]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务管理局

2017 年6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