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怎么样去引进新的人才 山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SDPR-2019-0140013

鲁人社条例[2019]13号

山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降低缴费比例为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如下:

一、规范保险缴费行为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出具审核意见或者按照规定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督促用人单位补缴。提高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次月1日起,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每天加收0.5%的滞纳金。其中所欠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缴期间,各地按原规定收取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滞纳金或利息的,可以实行从低原则。每期欠费所加收的滞纳金,不再结转重复计算。雇主不得要求雇员缴纳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可以按照《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向职工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或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向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应当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有缓缴规定的,也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并补足欠款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职工在缓缴期间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缓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养老保险费缴纳期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20号令有关规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缓缴协议,协议期内免收滞纳金。延期付款协议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间,本单位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在规定的缓缴或缓缴期限内,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要求转接续缴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先偿还该职工欠缴的本金(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欠费) ),剩余欠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追收。

2.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人事)关系期间未参保或者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足应参保未参保或者已缴纳但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需要补缴。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根据个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确定;个人历年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参保城市(含省直属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参保地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还款完成前,欠款期间个人账户未结余额不计息;还款完成后,个人账户余额开始计息。

因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迟缓公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金清算、公共事业划拨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征收滞纳金。事业单位到企业等原因的员工。

(二)拖欠单位或者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向拖欠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拖欠人员身份证明。付款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欠薪原因对应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表、工资收入凭证等证明材料。一次性欠薪超过3年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符合《职工基本条件》规定的证明缴费地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具的《基本情况》。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延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司[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

补缴业务通过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三年以上一次性欠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次年一月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连续服务年限在调动前按规定计算,《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离职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号)的规定121)仍予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类似人员可参照鲁老社函[2006]121号的规定。

3、妥善处理公司历史欠款问题

(一)本通知下发前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垫付欠款本金和当期应付金额,以及滞纳金。协议期间可适当延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协议期内,已支付的欠款本金不再产生新的滞纳金。

(二)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偿还。资产清算清偿后仍有欠款的,欠款中无法偿还的部分,由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缴费部分(包括职工个人缴费)予以补充。利息),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维持法院的破产裁定。企业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核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规定保存记录,并为参保人员计算相应的缴费期限。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29)同时废止。我省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 年12 月31 日

(本文件为自愿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发布

审稿人:王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