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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劳务中介管理服务暂行规定最新(福建省人力资源劳务中介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人才无忧网 如何招聘人才面试 2023-12-25 01:22:49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劳务中介活动,加强全过程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规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先证后证”改革后事中和出境后监管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劳务中介管理服务暂行规定最新(福建省人力资源劳务中介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劳务派遣业务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依法实施登记注册。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在资质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批准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许可

第四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经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凭许可文件、证书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职业介绍机构成立后,如发生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的,须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第六条境外劳务派遣单位、就业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应当向子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登记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构名称、监督电话等,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流程、和服务成果。费等,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三章就业管理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开展劳务派遣、职业介绍工作时,应当充分依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提出的相关工作咨询意见,发现可能存在的情况。计划派遣(或引进)农民工。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潜在风险的人员,派遣前应向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报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就业形式、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等情况。 (或介绍)。 )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招用新用工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用工备案);劳务派遣单位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动续订劳动合同。变更就业登记(就业备案)应当自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备案)。 )。

省外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员工就业登记(就业备案);省外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被派遣员工的就业登记(就业备案)。它位于。

就业登记(就业备案)主要内容: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就业形式、合同期限等。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业务时,应当如实介绍劳动者的学历、专业(职业)资格、户籍地址等或者用人单位情况。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一份。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应当规范有序开展跨省劳务合作;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挖掘全省劳动力就业潜力,开展省内区域间劳务对接和山海劳务合作,推动省内劳务合作。农业剩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

第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人力资源供需调查、劳动就业信息申报和企业岗位空缺报告制度,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定期开展企业就业和人力资源调查,健全各类就业信息制度。企业用工需求台账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主动提供跟踪服务。对及时进行岗位空缺报告的用人单位(就业)单位,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第四章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不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活动。登记后,工商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对领取营业执照后仍未领取营业执照、经提醒未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当地社会事务部门应当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布资质登记和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监督电话,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公安部门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定期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进行集中法制教育、业务培训等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中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好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无证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必须公布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受理举报投诉。经核实属实的,应当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和举报人。

第二十条未经许可从事劳务派遣、就业中介活动,或者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许可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查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吊销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诚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建立健全信用档案。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站等,发布诚信动态,曝光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守信用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下列奖励:

(一)符合《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在评价、表彰、奖励、表彰活动中优先推荐;

(三)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优先参加职称评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有失信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开展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二)屡次违法的,给予最高处罚;

(三)取消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参加竞赛、表彰、奖励、表彰活动的资格;

(四)取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称评审、考核和晋升资格;

(五)纳入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级体系,按规定予以扣分、降级,并依法依规在招投标、资格审查、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限制;

(六)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

(七)实施政府财政支持等选择性支持政策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纪律措施。

失信严重的机构将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加大处罚力度。

第二十四条不具备劳务派遣、就业介绍资质,违反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视为失信,按照本规定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法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我省企业不采用劳务派遣、职业介绍等方式自行招收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