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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号

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及各机构国务院直属机关、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处、有关行业组织、中央企业等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建立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激励和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发〔2017〕14号)和《关于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 6号文),根据国务院推动“按照“放权、放权、放权、放权、规范权力、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现就改革开放提出以下意见: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布局、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人才专业化发展。国家。改革资格制度,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人才、创新工作者军队提供支持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围绕“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改革部署要求,深化改革技能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体系。

——坚持多重评估。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规范特殊职业能力考核,实施多元化技能评价。

——坚持科学公正。科学制定评价标准,注重职业道德,体现工匠精神,突出专业能力导向,强化工作绩效和贡献,推动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公正。

——坚持先用。推动人才评价与就业激励紧密结合,引导技能人才培养培养,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提高。

(三)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特殊职业能力评价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宏观管理、标准建设、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发展。

2.改革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四)深化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巩固职业资格改革成果,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录取的职业资格继续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涉及公共利益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与评价等级相关的职业资格,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转为准入型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具有等级评价的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并退出目录。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较高的职业(工种),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并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独立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和就业需求,对全体劳动者开展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定结果必须经受市场检验、社会广泛认可。

(六)规范特殊职业能力考核。根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民工培训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求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就业创业规模小的技能单元(模块)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作为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补充。

3.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标准

(七)建立健全评价标准。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并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标准、特殊职业能力评价标准等组成的多层次、相互关联的职业标准体系,作为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职业资格评价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标准组织实施;特殊职业能力评估必须按照注册的评估标准组织实施。推动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标准和特种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升级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八)完善标准制定机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制定并发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定》制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评价规范。

(九)合理确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标准设定的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划分相应的专业技能等级,或设置高级技师以上的特种技师、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

四、完善评价内容和方法

(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把道德品质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艺水平、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坚持能力、业绩、贡献导向,注重考核工作业绩,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实际贡献。

(十一)实行分类评价。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施差异化的技能评价。在统一评价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技术技能人才评价要突出实践操作能力和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问题的要求,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要求。知识型技能人才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要求。多技能人才评价要立足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种技能、多工种、多岗位从事复杂工作的要求。

(十二)创新评价方式。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按照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绩效考核、竞赛选拔、校企合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克服只注重学历的倾向。职称、论文。提高评价的相关性和有效性。用人单位和技工院校坚持就业导向,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者委托社会培训评估机构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强化监督管理服务

(十三)实行目录管理。建立技能人才评价目录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调整。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资格及其实施机构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中央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遴选列入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目录。其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由当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工作支持、相应福利和监督;其他用人单位的选拔工作由当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纳入属地管理。社会培训评估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选定并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目录。

(十四)规范发证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编码规则,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格式。按规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才统计认定范围,作为落实相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十五)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各地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综合管理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双随机”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的评价。 “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质量监测体系,完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估机构的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十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系。完善政府人才评价、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宏观管理。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估机构提供技能评估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将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改革纳入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指导实施。要做好职业资格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审慎有序推进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方面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改革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 年8 月19 日